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关于彩礼性质的界定

  • 安海燕
楼主回复
  • 阅读:29173
  • 回复:0
  • 发表于:2006/4/13 10:36:09
  • 来自:山西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平遥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本人或其亲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之后,婚事乃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

       从上述彩礼的概念可以得知: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