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平遥某培训学校,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支付报酬?

  • sid72072113
楼主回复
  • 阅读:272
  • 回复:0
  • 发表于:2021/9/10 9:32:25
  • 来自:北京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平遥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昨天接到一位女士的投诉,在平遥一家培训机构上班两天后被通知不用来了,然后两天的劳动也不支付薪酬,因为是“试用期”!这位女士说自己上班时并没有人告诉自己试用期一说,更何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说试用期没有薪酬。

小编看了一下双方的聊天记录,约定的工资是700元,两天满打满算也就不到50块钱,这家机构居然连50元也舍不得支付,人家不管干的好不好总归是付出了两天的劳动,你不愿意雇佣可以不雇佣,但是该付的报酬还是付了吧!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下面是她们之间的聊天记录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