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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平遥一人被逮捕,两人被取保候审!

  • sid7207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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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9/5 15:51:11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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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由生态环保、公安、乡镇联合,实行部门联动,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18时30分,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接到平遥县公安局反映“平遥县朱坑乡洪南村南坡组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违法处置废机油桶”协办通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平遥县公安局、朱坑乡人民政府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2020年5月,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村民裴文胜同山西省平遥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侯康文的二哥侯康贵签订租赁合同,在该公司院内西面车棚内,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非法回收、处置废机油桶。现场发现切割设施2套,装载机1台,废机油铁桶约350支,废机油塑料桶约60支,废机油铁桶盖约7吨,废机油铁桶桶体约9吨,倾倒有废机油油渣渗坑1座,厂内约300平米地面受到废机油污损。2021年3月29日,由平遥县公安局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裴文胜非法处置的废机油桶及残留液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249-08。由此,确认该案为非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2021年1月27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4条之规定,对裴文胜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生环责改【2021】4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生环告【2021】4003号),2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生环罚【2021】4003号),对裴文胜做出处罚决定:拆除违法生产的设备,恢复原貌;将厂内现有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对裴文胜处以45万元罚款。

2021年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向平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送达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书》(平生环移【2021】001号),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021年3月4日,县公安机关对裴文胜进行了刑事拘留(晋中平公刑拘字【2021】000067号)。2021年4月6日县公安局对裴文胜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康贵因病于2021年3月2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30日为裴文胜非法处置废机油桶提供信息的涉案人员闫锦海,因认罪悔改态度积极,并主动承担晋中生态环境局和朱坑乡人民政府现场处置废机油桶的一切费用,于6月30日被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其余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1年4月19日,平遥县公安局分别对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和朱坑乡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处置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危险废物的通报函》(平公函发【2021】24号),协调处置该公司厂内存放的危险废物。

2021年4月20日,朱坑乡人民政府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接并对现场进行勘察。4月21日,朱坑乡人民政府与山西中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祁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立即进场实施清理。到4月25日,共处置废机油桶24.12吨、运费5100元,油渣、油土14.48吨、处置费用65320元(含运费)。4月28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和朱坑乡人民政府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处置现场进行司法鉴定验收,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于6月9日将鉴定结果报送我局同朱坑乡人民政府,鉴定结果认定厂区铺设的砖块及砖块下面10厘米的黄土也被废机油污染,需要全部清理处置。6月10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同朱坑乡人民政府再次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共处置被废机油沾污了的砖块45吨;处置费用13.5万元。挖出的砖块、油土于7月30日由山西中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朱坑乡人民政府、平遥县公安局联合对现场进行处置,共处置废机油桶24.12吨,油渣、油土14.48吨、砖块及油土45吨,累计处置费用31.542万元,全部由涉案人闫锦海承担。目前,平遥县朱坑乡洪南村南坡组杰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非法处置废机油桶的地面已全部处置干净,黄土覆盖,恢复原貌。

案件启示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废法》,强化了地方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联防联控、规划引导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界定各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部门责任,推动形成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良好格局。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部门联动的重要性,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做到严惩重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防范作用。

来源: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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